第一条 为规范金寨县财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24〕18号)、《中共金寨县委办公室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金寨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办〔2024〕11号)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财政局加挂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原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相关行政职责划入县财政局。
第四条 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财经相关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县财政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财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财政、金融、国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金融、国资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并执行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国家规定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三)负责管理全县财政收支。负责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推行政府、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执行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政策和相关制度,按规定开展县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六)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政府债务,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管理全县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七)负责全县乡镇财政管理、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及其监督管理。
(九)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等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审核编制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社会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及预算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依法对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四)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依法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十五)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完善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六)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或建议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十七)拟订全县地方金融行业发展规划及意见和政策建议;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负责做好地方金融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及考评,指导地方金融机构有关改革发展。
(十八)负责驻县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行业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九)参与协调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全县资本市场的培育、改革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服务企业上市(挂牌)、重组、兼并、融资工作;监督管理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担保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十)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协同配合驻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一)拟定本级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农村综合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制度和规则;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贯彻执行。
(二十二)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组织形式、交易方式等进行见证登记,并对其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实施监督。
(二十三)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进场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本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二十四)负责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评标委员会组建等进行监督,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
(二十五)负责依法受理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举报、投诉,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
(二十六)配合推进全县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环节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交易环节信用档案,监督信用信息在全县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环节的运用。
(二十七)配合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交易合同履行等交易后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运用监督检查结果。
(二十八)负责本部门政府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研究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督查和跟踪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调研和综合性文字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搞好基层组织建设、指导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抓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承办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管理好党费;配合纪委监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建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任务,承办局党组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教育股。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综合股。研究全县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参与工资、物价、住房、国有土地使用等制度改革;拟订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规范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负责全县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四)预算股。拟订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研究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编制全县年度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分析报告全县预算执行情况;审查、批复全县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承担县级部门基础信息库和预算项目库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协税护税工作;组织开展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负责转移支付工作,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承担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承担与县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指导预算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等。
(五)预算绩效管理股。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财政资金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县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国库股。负责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及总预算会计;组织拟订全县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管理县级财政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负责总预算会计、专户管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会计核算;负责全县和县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组织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财政国库资金调度;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七)政府债务管理股。负责拟订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评估、预警和监控政府债务风险情况;编制全县和县本级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承担政府性债务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承担地方政府债券有关管理工作。
(八)会计股。监督和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开展《会计法》的宣传贯彻及执法检查;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负责审批会计咨询及代理记账机构并依法对其管理监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财会学会、珠算协会及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等。
(九)财政监督检查股(法规股)。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政策,直接监督检查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工作,并对查出的问题依法处理;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承担监督检查全县会计信息质量等有关工作;受理对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事宜,查处重点违纪和打击报复案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依法行政、普法宣传工作。
(十)行政事业股。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和发展政策;承担行政、事业、政法、人民团体、群团等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人员经费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提出有关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的建议,拟订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督查评估工作。承担“三公”经费统计上报工作;指导联系部门做好预决算管理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股。参与拟订财政支持经济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项目安排,负责实施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负责发展改革、城市建设与管理、交通运输、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大环境、市场监管等领域政策性资金管理;拟订县本级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和督促执行;承担相关单位部门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联系部门的财政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农业股。承担农业、水利、中药产业、茶美等部门预决算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承担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和农村综合改革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三)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保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单位)预决算管理及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养老、民政、卫生保健、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社保兜底等支出;负责全县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编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股。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或建议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参与全县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工作;拟定支持全县企业和有关行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贯彻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承担对科商工信、行政审批、供销、投创中心、电子商务、公共资源交易等联系部门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联系部门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五)农村财政管理股。负责全县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拟订乡镇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负责年度全县乡镇财政预决算;负责全县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工作,制定督查、评价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管理;负责全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对乡镇预算资金、补贴类资金、项目类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指导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
(十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业绩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国有企业决算及各类报表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办法,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和担保等事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划转、产权登记等工作;依法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七)金融稳定监管股。监督地方金融类机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并负责全县政策性金融类业务;主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农村金融互助组织、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监督管理工作,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推进行业自律。
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好防范金融风险宣传工作;协同配合驻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健全全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早期干预机制、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十八)金融服务股。协调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业协会,协助对地方证券业金融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全县资本市场的培育、改革和发展,协调服务期货市场发展;协调企业上市及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联系驻县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各类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域外和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并做好配合服务;组织开展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承担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引导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落实支持银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承担县政府对辖区金融机构的考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保险业监管机构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拟定全县保险业市场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办理省财政厅转贷给县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储备、宣传和业务指导。参与有关贷款项目的申报、评估、执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落实还贷;承担县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合作的有关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管理股。拟订全县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办法并监督执行;拟订并调整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核监督县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监督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县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负责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建设,监管采购信息发布、采购结果公示,负责县本级采购专家征集、管理和使用。
(二十)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股。负责制定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咨询和业务服务;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国有产权、农村综合产权等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及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澄清答疑、交易结果等见证登记;负责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数据统计与分析;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质疑(异议)、投诉(举报)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股。负责制定除政府采购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监督和评标评审行为的日常考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受理处理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负责全县除政府采购的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的审查核验工作;协同业主方组织中标企业标后履约约谈,并开展履约监督检查;负责除政府采购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实施全县除政府采购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法办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会计师1名(股级);内设机构股级职数22名。
第九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2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莲花山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联系电话:0564-735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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