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2025年度防雷安全工作公告如下:
一、加强雷电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一)我县即将进入雷电高发、频发关键期,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雷电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力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二)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要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雷电防护安全管理水平。
(三)遭受雷击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建筑以及烟囱、水塔、重要的物资仓库、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景点等易发雷击造成巨大破坏和人员伤亡的危险场所,电力、金融、邮政、电信、移动通信、广播电视、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房、通讯发射塔、天线、程控交换机、精密仪器等易发感应雷击的设施,按规定每年开展一次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三、检测机构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开展。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在我县境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在我县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时,应在安徽省气象局进行信息登记,并接受属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检测人员实行能力水平认定证书管理制度。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省级气象学会考核颁发的能力水平认定合格证书,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兼职执业。
四、责任与管理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须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抄送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金寨县气象局将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完成存在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督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切实规范检测行为,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气象主管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防雷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督查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未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的;
2.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的;
3.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4.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检测方法错误、检测内容不全面、检测结论不正确以及弄虚作假的;
5.不按规定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凡因雷电防护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监管机构
机构名称:金寨县气象局
地址:金寨县梅山镇金叶路金寨县气象局
咨询举报电话:0564-7062151,18919748198
特此公告
金寨县气象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