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501-0002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 发文日期: 2025-01-12 11:39:03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5-01-12 11:39:03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民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内容和标准
文  号: 词: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内容和标准

2025-01-12 11:39 来源:金寨县民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补贴内容和标准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社区康养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康养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民政局根据城市社区实际情况,拟定项目实施的布局规划,商县财政局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城乡“三级中心”(社区康养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符合标准的社区康养中心。

2、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康养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社区康养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后商县财政局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补助范围。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2、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1、助范围。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有需要的城乡低保中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3、实施程序。按照自愿原则本人或委托亲属、居(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社区(村)进行评估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县残联审批;县民政局、县残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需求评估,提出改造方案,经老年人或亲属签字确认后,由社区(村)初审并逐级报乡镇、县民政局、县残联审核审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县民政局、县残联实地验收。

(五)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补贴标准按县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金政〔2015〕47号)执行。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按县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金政〔2015〕47号)执行。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3、实施步骤。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招标结果执行。县民政局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3、实施步骤。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七)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项目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标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社区康养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实施步骤。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会商统筹使用智慧养老建设资金,对达标验收的社区康养中心给予一定补助。

二、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社区康养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社区康养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资金,乡镇政府落实同级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一、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运行措施

(一)明确运营主体。鼓励将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定位。结合实际,制定我县三级中心建设布局规划和功能设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员配备。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要达到《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三、管养措施及经费来源

(一)各地要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县民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乡镇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

四、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各中心、站点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二 )加强日常监管。对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县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完善安全、消防、财务、档案等规章制度,并通过检查巡查等方式对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加强监管。

(三)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