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4〕14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1月30日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激励引导县级政府保障“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促进收入高质量增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兜底)、省级兜底”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测算分配奖补资金,动态监测县级财政运行,对财力薄弱地区适当加大补助力度、给予资金调度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三保”风险事件做实应急处置预案,切实落实兜底责任。根据年度省级财力和预算安排,省级可安排一定资金,根据各地“三保”等情况,对保障压力较大的地区一次性加大补助力度。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奖补资金全额分解下达市辖区和财政非直管县,动态监测所辖县区财政运行,加大对财力薄弱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给予资金调度支持,确保“三保”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落实对市辖区和非省直管县兜底责任以及对省直管县的帮扶责任。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奖补资金,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补助,坚持“三保”支出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管理,有效保障“三保”支出。落实“三保”保障主体责任,动态评估本地区“三保”运行情况,对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立即予以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对象是全省的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以下简称县)。
第八条 奖补资金测算范围,主要包括县级政府承担的基本民生支出、财政供养人员经费、运转经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并根据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一)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教育、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国家统一制定的政策,重点保障以人员或家庭为直接补助对象的民生补贴类项目,以及有明确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财政供养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规范的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三)运转经费。主要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身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奖补资金主要根据县级“三保”支出需求、保障能力、收入高质量增长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分配。
某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数额=基本财力奖补资金+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
第十条 基本财力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县级保障“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具体测算公式为:
基本财力奖补资金=“三保”需求占全省比重×保障能力系数×因素法待分配资金总额
保障能力系数,主要根据各地人均财力、“三保”需求占财力比重、保障能力等,采用功效系数法统一测算。
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县分配、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三保”保障出现问题,以及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等问题突出的地区,依法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予以约谈或依法给予处理处分。
第十三条 省以下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严格落实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掌握县级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重大情况和问题向同级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预〔2023〕143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