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6日
金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禁渔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天然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渔获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寨县天然水域范围内的单位、团体等组织和个人的垂钓活动。
第二章 禁钓区、禁钓期和垂钓区域范围
第四条 禁钓区和禁钓期规定:
在以下区域全年禁止垂钓:
(一)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区:长江河宽鳍鱲马口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涉及铁冲乡境内主河道水域及四条支流;安徽金寨西河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安徽金寨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境内的自然河道;
(二)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水域。
在以下区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一)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丰水期全水域;
(二)史河金寨县段;
(三)东干渠金寨县段。
第五条 垂钓区域:本县除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以外的天然水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垂钓活动。
第三章 垂钓管理
第六条 在垂钓区域开展垂钓活动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
第七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泥鳅等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四)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五)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和方式进行垂钓。
(六)在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湖库取水口周边500米)内从事投放药剂或饵料等影响水质的行为。
第八条 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九条 禁止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苗种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钓幼鱼苗种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误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减少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伤害。
第十条 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5千克,钓获物重量不含外来物种。
在养殖或者增殖水域垂钓养殖鱼种或者增殖鱼种的,必须征得其经营管理者同意。
第十一条 在天然水域举办大型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应提前向县文旅体育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当主动识别和避让危险区域,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堤防、护岸等水利设施,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垂钓活动结束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阻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第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分工协作和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全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信息交流和会商机制,协调各部门和乡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渔具店、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船舶非法营运性活动。
(五)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饮用水源地等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垂钓行为,以及利用有毒有害化学饵料进行垂钓的行为。
(六)县文旅体育局负责大型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七)县水利局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日常监管内容,对连通性河流、禁捕禁渔水域勘界认定。
(八)县城管局负责协助开展城区景观河道等水域垂钓管理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规范垂钓管理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依法处理利用船、筏、小渔桶等工具从事垂钓活动的行为。
(十)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渠道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垂钓人员进行文明垂钓教育,规范垂钓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