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抽查基数86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不少于606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省抽县查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全省基数38户,抽查比例5%。 |
2户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省抽县查 |
3 |
2025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全省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抽查比例70%。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5月至11月 |
省抽县查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4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证后监督检查全省基数为428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其余由各地市统筹实施)。 |
省级13户;市县(区)级415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省抽县查 |
5 |
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认证检测处牵头)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 |
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全省40户,抽查比例15%。 |
对于注册地在安徽的认证机构,抽查约5户。 |
对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对于总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省抽县查)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6 |
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全省约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
10项 |
/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省抽县查) |
7 |
2025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全省约20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约40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省抽县查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处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8 |
2025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各地市分别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全省基数1087户,抽查比例3%。 |
31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省抽县查 |
9 |
2025年度专利代理行为抽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全省基数675户,抽查比例3%。 |
2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省抽县查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0 |
2025年度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个私信用股牵头,市场规范股、知识产权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数据截至2024年底辖区经营主体总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5年4月至11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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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1 |
2025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费行为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规范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重点领域,明确抽查基数、抽查比例。原则上,对交通物流、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的抽查要实现全覆盖。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4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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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5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规范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为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不超过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涉及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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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3 |
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市场规范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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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重点工业产品 |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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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5 |
2025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工业产品(包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为10%(其中2022年以来以告知承诺方式获证的企业不少于一半)。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率进行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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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6 |
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牵头)
|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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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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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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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7 |
2025年度食品摊贩抽查 |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食品摊贩 |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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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5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9 |
2025年度小餐饮抽查 |
小餐饮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小餐饮 |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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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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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1 |
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市场在售食品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按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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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5年度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广告发布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牵头,市场规范股按职工分工负责)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0月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3 |
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4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单位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现全覆盖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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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5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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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辖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5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辖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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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辖区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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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5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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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6 |
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在各辖区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不高于3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2家。 |
对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对于总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
27 |
2025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总体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在生产领域,各地按获证企业数10%-30%抽查;在流通领域抽查5-10家。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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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8 |
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股牵头)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配合机构)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29 |
2025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市局组织发起(质量认证与标准计量监管股牵头) |
市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0.2%。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全市抽查数量不低于50项。 |
/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市抽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