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寨县华洋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5年3月28日,本局接投诉举报信反映2025年2月26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加加®鲜味鲜生抽标签标识质量等级为三级,货架价格标签标识为一级品。2025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与投诉举报人购买商品一致的加加®鲜味鲜生抽,标签标识质量等级:三级,该商品货架上价格标签为:品名:加加美味鲜生抽,品类:一级品,与商品实际信息不符。因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货签不对位,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2025年4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上述加加®鲜味鲜生抽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27日从金寨县阳武商贸有限公司以5元/瓶的价格购进12瓶,净含量:500ml,质量等级:三级,购回后以6元/瓶的价格售出8瓶(包含2025年3月26日投诉举报人购买的1瓶),当事人因疏忽将商品价格标签名称及质量等级标注错误。当事人累计经营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货签不对位的加加®鲜味鲜生抽12瓶,累计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转办单及举报材料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货签不对位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货签不对位的事实及经营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货签不对位的商品购进、销售等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资质;
证据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权限;
证据八: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收货单影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的来源、数量、进货价格等基本情况;
证据九: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货签不对位的事实。
2025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货签不对位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小,并及时改正,结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综合认定,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可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88条第二项“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二)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元;
2.罚款3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0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