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工作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机制,保障供水企业持续、稳定、正常运行,促进我县农村自来水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皖价商〔2015〕1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方式
收费范围:农村自来水指县城以下农村集中供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区域规模化供水工程及村级小型供水工程。水费收取对象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收费方式:农村自来水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二、用水性质分类
农村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农村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收费标准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2元/吨标准执行;农村非居民用水价格按3元/吨标准执行。综合考虑我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改革实际情况,农村供水价格暂定2年过渡期,过渡期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14元/季/户,即用水量7吨(含)以内的用户,按14元/季/户的标准收取水费;计量水价:对季度用水量在7吨以上的用户,按计量水价2元/吨的标准据实收取水费。
四、有关事项
(一)农村居民供水入户部分管道材料和安装费用可由用水户负担,但每户不超过300元。
(二)供水企业应加强水费收取工作管理,定期抄表,并向用水户发送交费通知。所有用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规定时间为准。用户逾期不交纳水费或拒绝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户每月可免交3吨的水费。免交水费的用户实行动态管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与供水企业联系对接,并提供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用户相关信息。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与农村自来水价格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金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寨县水利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