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寨县闺蜜焕颜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4年12月10日,本局收到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人反映2024年12月6日在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闺蜜焕颜美肤中心”购买补水套餐1个,该套餐商品详情中“肤质”一栏标注为“所有肤质”,但套餐所用产品无过敏肌检测报告,该商品详情涉嫌虚假宣传。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抖音平台店铺“闺蜜焕颜美肤中心”售卖有与投诉内容为同款套餐的“【小气泡】超微小气泡深层清洁皮肤管理”,该套餐商品详情页面中“肤质”一栏标注为“所有肤质”,及该套餐所用产品“闺蜜焕颜洁面乳”,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过敏肌检测报告,无法证明该产品适用所有肤质。执法人员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并于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有店铺“闺蜜焕颜美肤中心”,其中售卖的套餐商品“【小气泡】超微小气泡深层清洁皮肤管理”在商品详情页面中“肤质”一栏标注为“所有肤质”,性别:不限,部位:全脸部,时长:60分钟,折后售价9.9元。该套餐所用产品“闺蜜焕颜洁面乳”是当事人以178元/瓶的价格从广东圣雪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5瓶,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圣雪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232,执行标准:GB/T29680(Ⅱ型),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96228,生产批号:SXY23091221,限期使用日期:2026/09/11,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过敏肌检测报告,无法证明该产品适用所有肤质,涉嫌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当事人自述该商品详情页面是请人免费制作的,现场检查后已立即将该套餐商品下架。涉案金额共8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2315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内容及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和化妆品生产资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成品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涉案产品“闺蜜焕颜洁面乳”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的价格、数量等事实;
证据九: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事实;
证据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首次虚假宣传的事实。
2025年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市监不罚告〔2025〕1002号《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虚假宣传,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学习;
2.以此为戒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