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501-00042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 发文日期: 2025-01-16 17:34:21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5-01-16 17:34:21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金寨富瑞园农产品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文  号: 词: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金寨富瑞园农产品有限公司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01-16 17:34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2024年11月25日,本局收到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人反映2024年11月22日在当事人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毛毛茶叶店”购买茶叶1件,该茶叶商品详情中“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标注为“是”,但实际商品包装上无有机认证标志和有机查询码,该商品详情涉嫌虚假宣传。2024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毛毛茶叶店”售卖有与投诉内容为同款商品的“正宗特级黄山毛峰2024新茶叶安徽特产头采明前嫩芽浓香耐泡型春茶”,该商品详情页面中“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标注为“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茶叶的有机认证资质并承认该商品详情是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并于2024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2024年12月25日,本局再次收到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人反映2024年12月22日在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毛毛茶叶店”购买的祁门红茶茶叶宣称为“特级”,却没有特级茶叶评定报告,涉嫌虚假宣传。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毛毛茶叶店”售卖有与投诉内容为同款商品的“正宗特级黄山毛峰2024新茶叶安徽特产头采明前嫩芽浓香耐泡型春茶”,该商品描述为“2024年工夫红茶正宗安徽特级祁门红香螺浓香型袋装125g袋装茶叶”,商品参数中标注级别为特级。现场未发现与被投诉的同款祁门红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祁门红茶的等级评定报告。执法人员经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将该案与当事人涉嫌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一案作并案处理,并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店铺“毛毛茶叶店”,其中售卖的“正宗特级黄山毛峰2024新茶叶安徽特产头采明前嫩芽浓香耐泡型春茶”在商品详情页面中“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标注为“是”,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茶叶的有机认证资质,现场检查后已立即将该茶叶商品详情页面“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标注为“否”,涉案金额69元。该店铺售卖的另一款商品“2024年工夫红茶正宗安徽特级祁门红香螺浓香型袋装125g袋装茶叶”宣称特级,商品参数中标注级别为特级,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祁门红茶的等级评定报告,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立即将该款祁门红茶下架,涉案金额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2315平台投诉单》2份,证明本案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及当事人对销售的两款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的两款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内容及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证据七:截图4张,证明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对销售的两款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事实;

证据八: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及时纠正涉及虚假的商业宣传相关内容的事实。

2025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市监不罚告20251001《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没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学习;                

2.以此为戒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6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