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秘〔2025〕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推深做实金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试点工作的通知》(林长函〔2025〕115号)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金寨县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实行自留山“三权”(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置,坚持林地所有权不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地使用权长期稳定,权利人为农户,可以继承;放活林地经营权,赋予自留山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探索自留山“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有效途径,妥善解决自留山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自留山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通过自留山“三权”分置改革,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
二、“三权”分置范围
金寨县1981年林业“三定”期间划定的自留山和1984年中共金寨县委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任山改为自留山的通知》(金发〔1984〕88号)文件精神确定的,已登记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留山,纳入自留山“三权”分置范围。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推动自留山林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1.流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2.流转方式。自留山林地经营权可以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
3.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0年,再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流转程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林地经营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参照《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签订流转合同,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再次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林权人的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金寨县范围内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统一纳入金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集中交易,建立健全林权交易行政许可、信息发布、在线审批、数据统计推送等一体化交易流程,完善全县自留山林权流转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二)规范林权类不动产证办理
1.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证继续有效,权利人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林权权利人以原林权证抵押登记的,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权属不清、证地不符等问题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办理,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林权抵押双方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证。
2.稳定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登记。农户自愿流转自留山林地经营权的,仍保留林地使用权,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农户自留山的使用权证。
3.规范办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农户在依法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时,林地使用权与林地经营权实现分离,分别办理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林地使用权归农户,流入方获得林地经营权;依法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不动产权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三)解决好自留山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积极妥善、多途径化解林权登记信息不准、界线不清、权属交叉、地类重叠、未登记发证等不同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
1.处理机制。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由县政府统筹,乡镇政府属地负责。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权登记历史遗留权属纠纷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林权合同纠纷由县林业局负责,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化解路径。对于原林权登记信息不准、界线界址不清、林权权属交叉的权属纠纷,组织专班进行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现场核实、发挥“三老一贤”协商协调作用等方式化解;对于不同权属交叉、地类重叠问题,在尊重历史、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重新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对于登记未发证、未登记发证的问题,乡村组人员配合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发证材料,按户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
四、保障措施
县政府将加强自留山“三权”分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林业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协调指导作用,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共同推进“三权”分置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广大林农充分认识自留山“三权”分置重要意义,形成自留山“三权”分置良好氛围。要积极推动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经营大户投资林业开发。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林业发展、项目安排上给予支持,促进自留山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稳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