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一体化,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一)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的资产;(三)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的资产;(五)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实现“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目标。
第五条 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评估与清查、产权登记、信息化管理、报告与监督等。
第六条 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规政策、制定全县制度、督导单位资产基础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监督资产收益、运用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及报告工作。
第八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制定并监督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特种技术用车除外)配置,规范执法执勤用车;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
第九条 主管部门职责: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具体办法;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登记、汇总及日常监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督促所属单位缴纳资产收益;接受县财政局监督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具体办法;负责本单位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报批手续;负责存量资产有效利用及共享共用;接受监督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履职需要,按规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配置原则: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结构;调剂优先,共享共用;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节能环保,讲求绩效;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指标的限额规定,是编审预算、采购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 配置标准包括数量、价格、使用年限、技术等标准。单位须严格执行,存量已达标准的不得申请配置同类资产。无标准的,应从需要出发,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配置标准应相对稳定,并根据政策、经济水平、市场价格、科技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
第十八条 配置应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等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应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综合分析,择优配置。
第十九条 配置程序:(一)申报。单位根据需要、存量及标准编报资产配置预算。(二)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后,随部门预算报县财政局(同时报送附件1)。(三)批复。县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变更的,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配置资产后应及时验收、登记,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录入信息系统,确保账实、账账、账卡相符。各类资金形成的资产,经确认后及时入账统一管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是指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使用原则: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流程,加强产权管理,定期清查盘点,确保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应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管理人应加强监督,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定期检查使用状况,及时维修保养,减少非正常损耗。
第二十八条 资产出租、出借应履行审批手续,由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一)被依法查封、冻结;(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四)其他违反法规。
第三十条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整体出租房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租期不超过七年。
第三十二条 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有利于事业发展并实现保值增值,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转结余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申请出租、出借应提交:申请文件、申请表(见附件2)、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内部决策决议、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处置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审批;与配置、使用相结合;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处置审批权限:(一)单位原值30万元以下(含)或批量原值100万元以下(含)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备案。(二)单位原值3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三)以下事项由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后,经县财政局审核并会同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1.房屋、土地使用权处置;2.原值300万元以上(含)的无偿划转、置换;3.需一事一议的特殊情况。
第四十二条 申请处置应提交:处置申请文件、申报表(见附件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内部决策决议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核准或备案。
第六章 资产收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入主要包括:处置收入(出售、出让、置换差价、残值变价等);行政单位出租出借收入;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收入;其他应上缴收入。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国库。相关税费及费用可从收入中抵扣。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在取得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缴款。具体缴款流程及使用的预算收入科目按《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金财国资〔2023〕98号)文件第8条、第9条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执行中需调整的,按预算追加(减)程序办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对相关资产评估: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其他法定情形。
第四十九条 下列情形可不评估: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下属单位间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其他不影响权益且经县财政局确认的产权变动。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 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产权管理,确保清晰。需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及时依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成立时间;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及使用状况;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第九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运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单位应及时录入资产变动(含配置、使用、处置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告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各司其职,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 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 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骗取资金配置资产、擅自占有使用处置、擅自担保、未缴收益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十条 违反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及所办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资产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涉密国有资产管理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解释。主管部门可制定细则并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服务)采购申请表
2.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1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服务)采购申请表
预算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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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品目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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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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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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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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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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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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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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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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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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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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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依据或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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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安排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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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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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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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支出科室或乡镇财政和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意见: 以上采购资金来源情况属实。 年 月 日 |
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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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份,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股、支出科室(或乡镇财政和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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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填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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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 名称 |
设备规格型号/土地房屋坐落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账面 原值 |
房产产权证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经营 形式 |
拟定 期限 |
出租底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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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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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申报意见(签章)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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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负责人: |
经办人: 负责人: |
经办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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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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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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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经营形式:出租、出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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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一式三份,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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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表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栏数或另附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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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金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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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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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 名称 |
规格 型号 |
计量 单位 |
购入 |
数量 |
价值 |
处置 |
处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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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 |
已提 |
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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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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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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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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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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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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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申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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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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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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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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