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16〕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县发改委、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制定的《金寨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金寨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县发改委、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县政府《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金政〔2016〕55号)文件精神,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立项、实施、监管等程序,提高扶贫项目安排的精准度和项目投资效益,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参照金政〔2016〕55号文件执行。本办法所指的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扶贫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产业扶贫项目(包括光伏项目)、就业扶贫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智力扶贫项目、生态保护扶贫项目、社会兜底扶贫项目、健康扶贫项目、金融扶贫项目、社会扶贫项目以及其他事关扶贫攻坚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投向为: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项目、牵动全县及乡镇脱贫摘帽的区域性扶贫项目以及面上村扶贫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支持重点是: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贫困乡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等,着力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
(二)农村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贫困村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电商以及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产业,着力推进产业增收脱贫。
(三)农村社会事业。重点支持教育脱贫、健康脱贫、社会兜底脱贫等,着力解决制约贫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瓶颈问题。
(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支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水环境保护、坡耕地综合整治、农村环境治理等,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农民能力提升。重点支持贫困户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使贫困群众真正掌握1至2项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着力提升贫困群众的自我脱贫和发展能力。
第二章 项目编制与申报
第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县发改委和扶贫移民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参加,依据扶贫规划,制定下一年度扶贫项目投资计划,包括项目的总额度、各类项目的具体额度,具体时间安排、预定目标等。乡镇根据年度扶贫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编制与申报工作。
第六条 贫困村根据本村脱贫攻坚规划和目标任务,确定分年度项目需求清单,组织编制、申报扶贫项目。项目编制申报应遵循下列原则:(1)广泛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2)符合镇、村总体脱贫攻坚建设规划;(3)符合上级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 跨村扶贫项目、面上村扶贫项目由乡镇负责编制申报。
第八条 跨乡镇扶贫项目由县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申报。
第九条 涉及全县脱贫摘帽的区域性扶贫项目,由县发改委、扶贫移民局协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审查与确定
第十条 乡镇对贫困村申报的扶贫项目,要依照脱贫攻坚规划、乡镇总体建设规划,以及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认真进行审核,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删除,对应列未列的项目,要及时补充,审核后的项目要根据项目性质,分类报县直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县直各部门对乡镇报送的项目,应根据年度投资规模,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杜绝项目虚报、夸报、重复申报等现象,确认后报县发改委和扶贫移民局。县发改委、县扶贫移民局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和相关要求,与县直各职能部门进行认真对接,确保项目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县发改委、扶贫移民局将对接后的扶贫项目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全县扶贫项目进行审查、确定,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扶贫项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扶贫部门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扶贫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基础设施建设类扶贫项目一般由所在乡(镇)或村组织实施。产业扶贫项目中的光伏扶贫项目由县扶贫移民局负责实施,其他产业扶贫项目由所在乡(镇)或村负责实施。
跨村的扶贫项目由乡(镇)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综合性强的扶贫项目由县直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如就业扶贫项目、智力扶贫项目、生态保护扶贫项目、社会兜底扶贫项目、健康扶贫项目、金融扶贫项目等。
跨乡(镇)或区域性扶贫项目,根据项目属性由县直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及建设标准。确需改变的,须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整合涉农资金扶贫项目,由各职能部门分类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项目属性负责项目实施中的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的验收、审计等根据项目的属性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扶贫项目为由变更项目管理的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金寨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金寨县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扶贫项目的规定和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扶贫项目的实施,不得以资金整合为由,放弃对扶贫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委、县扶贫移民局要协同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的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要适时安排对扶贫项目的跟踪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每年的扶贫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方法按照《金寨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绩效考评办法》进行。同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部分扶贫项目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五条 县建立扶贫项目实施问责机制,对按时按质按量较好完成扶贫项目、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乡镇),给予表彰;对不符合规定或者效益欠佳的,责成有关单位(或乡镇)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对拖欠、截留、挤占扶贫项目资金的,除责令限期改正,除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挥霍、骗取、贪污、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的,除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外,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