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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发改委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2024-03-06 11:02 来源:金寨县发改委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发改委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5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1 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内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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