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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发改委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2024-03-06 11:06 来源:金寨县发改委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发改委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1 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应当遵循分级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系统内下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 公开的举报。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受理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

第四条 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 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 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 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 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 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 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 受理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登记制度。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资料。

第七条 应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决定受理举报的,应当在转办完毕 5 个工作日内, 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 指定的负责牵头办理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重大举报事项,由举报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举报不予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申请复查。受理机关或办理机关应 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按照《金寨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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