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5953/202412-00084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发文日期: 2024-12-17 17:49:43
发布机构: 金寨县发改委 生成日期: 2024-12-17 17:49:43
来源单位: 金寨县发改委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4年第四季度——《关于转发<六安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文  号: 词:

2024年第四季度——《关于转发<六安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2024-12-17 17:49 来源:金寨县发改委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人 金寨县发改委党组成员、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 发布地点 县发改委5楼会议室
贾元杰
发布单位 金寨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 2024.12.17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3〕9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转发<六安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予以解读,以便后期对照《六安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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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文字直播
    主持人:欢迎各位媒体朋友和有关单位来参加此次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本次解读的政策文件是金寨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布的《关于转发<六安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下面请县发改委党组成员、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贾元杰同志为我们解读。
    解读人: 各位同志、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我就基本情况向大家介绍。一是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不予处罚;对不予处罚清单未作出规定,但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制度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是要充分调查取证,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要给予教育指导,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约谈相关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发送告知书等形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三是要加强本部门执法人员培训,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实施具体要求,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执法能力。清单中有关发改委的共有16项内容,涉及粮食、能源等领域。
     解读人:以上就是该文件的基本情况,各位是否有问题需要提问?
  
   1.请问如果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什么情形可以不予处罚?
   
 答:首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但如果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2.请问如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什么情形可以不予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处罚。
    解读人:如果没有其他问题,本次的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就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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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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