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7 | 发改委(粮食储备)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1、受理责任: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调查责任:查清是否符合查封、扣押等情形。 3、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执行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执法人员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5、监管方面责任: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法设立强制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强制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