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贵: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3.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在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1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4.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4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4万元罚款:1.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价格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4.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5.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6.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根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6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6万元罚款。
(五)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0-100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300-5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50万元罚款: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2.屡查屡犯的;3.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价格违法行为证据的;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5.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6.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7.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8.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9.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10.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11.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六)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