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5953/202502-00087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自由裁量权 发文日期: 2025-02-27 16:34:48
发布机构: 金寨县发改委 生成日期: 2025-02-27 16:34:48
来源单位: 金寨县发改委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文  号: 词: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2025-02-27 16:34 来源:金寨县发改委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一)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3.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二)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4.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下罚款:1.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价格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4.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5.确属义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四)根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处4-6万元罚款。

(五)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处6-10万元罚款: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2.屡查屡犯的;3.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价格违法行为证据的;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5.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6.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7.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8.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六)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3.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0.2万元以下罚款或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4.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0.2-0.8万元罚款或对单位处2-8万元罚款:1.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价格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4.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5.确属义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四)根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0.8-1.2万元罚款或对单位处8-12万元罚款。

(五)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2-2万元罚款或对单位处12-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6-10万元罚款或对单位处60-100万元罚款:1.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2.屡查屡犯的;3.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价格违法行为证据的;4.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5.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6.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7.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8.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六)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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