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1 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咨询和受理
(一)咨询受理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咨询。
(二)申请受理
1. 书面申请
申请人邮寄给本部门的公开申请,由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并按办理流程办理。
2. 网上申请
办公室安排专人每天登录县政府网站查看网上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资料,呈委领导批办。
3. 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并呈委领导批办。
二、领导批办
1. 所有申请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办;
2. 该负责人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分管负责人批办。
三、科室承办
1.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2. 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部门。
3. 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提交县政务公开办审批后公开。
4.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审批流程
拟答复意见经正式反馈后,由分管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拟制作申请公开的书面答复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需报领导审定。
五、申请答复
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由办公室统一制文,按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由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
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申请公开,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