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皖粮粮规〔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开始施行,企业粮食收购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2021年4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 号),要求统一思想认识,严禁变相审批,规范备案管理,优化收购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该《办法》。
二、起草过程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结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工作实际,牵头起草《办法》,充分征求了政策法规处、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执法监督处等处室和16个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意见建议,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并通过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2024年3月1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以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企业备案、信息报告、监督检查、附则等5章17条,以及附件《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备案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行政职责。第二章企业备案,共6条,明确了备案内容和时间、备案方式和材料,规定备案程序。第三章信息报告,计1条,提出信息报告要求,包括跨省收购粮食,具体按照国家及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第四章监督检查,共5条,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第五章附则,计1条,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安徽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仓储设施、收购设备、资金和人员等。
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粮食行业营商环境,深化粮食流通领域改革,筑牢“江淮粮仓”基础,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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