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总述···································································03
一、总体要求·························································03
二、工作任务························································03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03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03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04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04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指引··························05
一、抽查事项·····················································05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05
三、检查依据··················································05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指引·························07
一、抽查事项················································07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07
三、检查依据··················································07
总 述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规程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建立“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查处结果及时公布”的抽查工作机制,是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克服“任性”检查、实行“阳光”文明执法的重要措施。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县教育局权责清单,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内容、抽查标准和要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时间安排等,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定向检查根据教育机构日常工作表现和存在问题选取对象,不定向抽查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可以采取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
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按规定实施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对于投诉举报较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检查对象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报告和查处结果由单位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和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总体情况;
2.学校办学条件及管理和教学人员情况;
3.招生广告备案情况;
4.学校安全稳定情况;
5.其它需要检查的情况。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年检围绕民办学校举办者及组织机构情况、教职工聘用及权益保障履职情况、办学条件和资金资产情况、办学活动情况等方面,采取审核材料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评分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情况联合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1.办学资质和相关证照;
2.是否有在职教师参与;
3.安全隐患;
4.培训内容及课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办学资质和相关证照:现场检查培训机构,查看其办学资质(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合格有效。
2.是否有在职教师参与:现场检查培训机构,查看教职工花名册、教师资质及聘用合同等材料,并与现场授课教师进行比对,查看是否有在职教师(含在编在岗和公民办学校自聘教师)参与。
3.安全隐患:现场检查培训机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等,查看其是否有消防备案等材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培训内容及课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现场检查培训机构,查看课程表,询问教师及学生,学科类培训是否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三、检查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第十条 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
2.《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7)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情况记录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区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络员号码
抽查单位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合规情况
是£ 否£
检查人员
是£ 否£
检查结果
企业登记地址(住所)
处理意见
1.未发现£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
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6.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7.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
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检查机关
检查时间
检查结果
初审意见
审核意见
备 注
抽查结果更正审批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拟更正事项
更正前信息
更正后信息
初审意见
审核意见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