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480W/202009-00026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流程 发文日期: 2020-09-04 10:50:32
发布机构: 金寨县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0-09-04 10:50:32
来源单位: 金寨县教育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文  号: 词:

金寨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0-09-04 10:50 来源:金寨县教育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对违反教育法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4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教育法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教育法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的基准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5项,项目名称为“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基准为:

1、宣布考试无效;

2、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毕业证书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6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毕业证书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对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毕业证书的处罚基准为:

1、宣布考试无效,责令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教育机构收回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2、没收违法所得。

 

 

 

四、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7项,项目名称为“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基准为:

没收违法所得。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8项,项目名称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基准为:

没收违法所得。

 

 

 

六、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9项,项目名称为“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基准为: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民办学校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0项,项目名称为“对民办学校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民办学校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基准为: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1、情节轻微,没收非法所得;

2、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

3、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

4、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1、情节轻微,没收非法所得;

2、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

3、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

4、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1、情节轻微,没收非法所得;

2、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

3、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

4、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1、情节轻微,没收非法所得;

2、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

3、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

4、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情节轻微,没收非法所得;

2、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

3、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

4、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

 

 

 

 

八、对民办学校未向审批机关备案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物状况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1项,项目名称为“对民办学校未向审批机关备案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物状况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民办学校未向审批机关备案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物状况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基准为:

1、违法情节轻微,予以警告;

2、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违法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九、对民办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2项,项目名称为“对民办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对民办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基准为: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3、涉嫌犯罪,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幼儿园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金寨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第13项,项目名称为“对幼儿园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幼儿园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即:责令停业、停产)。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即:责令停业、停产)。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即:责令停业、停产)。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幼儿园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为: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1、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1、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1、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1、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1、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1、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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