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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2024-02-05 14:49 来源:金寨县教育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教育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教育局党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县直属学校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审定后,由局党组部署;

(二)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学校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考核科室、单位。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单位,给予系统内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单位,给予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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