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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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
1.已受理备案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3.决定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
4.《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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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2 |
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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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
1.已受理备案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
3.决定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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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3 |
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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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
1.已受理备案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
3.决定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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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4 |
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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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
1.已受理备案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
3.决定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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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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