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教育局 | 其他权力 | 受理教师申诉 |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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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局 | 其他权力 |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县局办公会议研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 5.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