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单位各股室馆办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四条 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股室馆办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馆站负责提供;股室馆办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信息的科室馆站负责提供。两个以上股室馆办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股室馆办负责提供。
第五条 所有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由责任股室馆办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供给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公开,信息未经分管领导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七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本单位各股室馆办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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