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资质 |
资质 |
主管 |
机构 |
机构 |
机构 |
条件 |
依据 |
部门 |
名称 |
性质 |
数量 |
1 |
亲子鉴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第一款: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4〕45号)第15条: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
补录户口219 |
行政审批、确认前 |
取得省司法厅核准下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第一款: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4〕45号)第16条: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刑科所 |
行政单位 |
12 |
收费。政府指导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2 |
精神病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
对猥亵的处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37,对精神病人保护性约194,责令监护人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和治217 |
行政处罚前 |
具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医院 |
符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
市卫计委 |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
事业单位 |
25 |
收费。依据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3 |
物品价格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
对哄抢、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受理后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改革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金寨县发改委 |
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 |
事业单位 |
22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0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4 |
伤情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第二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
对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003160261CF53700 |
行政处罚前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具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行政单位 |
122 |
法医鉴定不收费 |
行政机关 |
保留 |
|
5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驾驶证核发(权责清单2号) |
行政确认受理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金寨县卫计委 |
金寨县人民医院驾驶员体检站 |
事业单位 |
1 |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事业单位 |
按县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
6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出具 |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权责清单序号180) |
受理前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金寨县保监会 |
金寨县人民财保保险公司 |
企业法人 |
1 |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企业法人 |
政府定价 |
7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驾驶人审验(权责清单 210) |
行政确认受理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二)身体条件情况;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金寨县卫计委 |
金寨县人民医院驾驶员体检站 |
|
1 |
按县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事业单位 |
8 |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交通事故认定和复核(权责清单197) |
受理后 |
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六安市司法局、合肥市司法局 |
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所、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 |
企业法人 |
3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0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第1款: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
企业法人 |
行政机关 |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47条: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
企业法人 |
行政机关 |
9 |
驾驶人的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检测;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权责清单121) |
受理后 |
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3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六安市司法局 |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高城司法鉴定所、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所、六安市疾控中心 |
|
5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0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
企业法人 |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
10 |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
交通事故认定和复核(权责清单197) |
受理后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改革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六安市物价局 |
六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车物损失评估办公室、六安市信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六安市永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0号) |
行政 |
保留 |
否 |
|
机关 |
1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
7450 |
|
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十条 申请取得机动车安全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各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资质 |
资质 |
主管 |
机构 |
机构 |
机构 |
条件 |
依据 |
部门 |
名称 |
性质 |
数量 |
1 |
亲子鉴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第一款: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4〕45号)第15条: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
补录户口219 |
行政审批、确认前 |
取得省司法厅核准下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条第一款: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4〕45号)第16条: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
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刑科所 |
行政单位 |
12 |
收费。政府指导价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2 |
精神病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
对猥亵的处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37,对精神病人保护性约194,责令监护人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和治217 |
行政处罚前 |
具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医院 |
符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
市卫计委 |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
事业单位 |
25 |
收费。依据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3 |
物品价格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
对哄抢、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
受理后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改革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金寨县发改委 |
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 |
事业单位 |
22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0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4 |
伤情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第二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
对侵犯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003160261CF53700 |
行政处罚前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具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行政单位 |
122 |
法医鉴定不收费 |
行政机关 |
保留 |
|
5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驾驶证核发(权责清单2号) |
行政确认受理 |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
金寨县卫计委 |
金寨县人民医院驾驶员体检站 |
事业单位 |
1 |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事业单位 |
按县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
6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出具 |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权责清单序号180) |
受理前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金寨县保监会 |
金寨县人民财保保险公司 |
企业法人 |
1 |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企业法人 |
政府定价 |
7 |
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驾驶人审验(权责清单 210) |
行政确认受理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二)身体条件情况;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金寨县卫计委 |
金寨县人民医院驾驶员体检站 |
|
1 |
按县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 |
行政相对人 |
保留 |
否 |
事业单位 |
8 |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交通事故认定和复核(权责清单197) |
受理后 |
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六安市司法局、合肥市司法局 |
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所、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 |
企业法人 |
3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0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第1款: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
企业法人 |
行政机关 |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47条: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
企业法人 |
行政机关 |
9 |
驾驶人的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检测;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权责清单121) |
受理后 |
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3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
六安市司法局 |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高城司法鉴定所、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省中和司法鉴定所、六安市疾控中心 |
|
5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0号) |
行政机关 |
保留 |
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
企业法人 |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
|
10 |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 |
交通事故认定和复核(权责清单197) |
受理后 |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第32号令《价格评估机构改革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六安市物价局 |
六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车物损失评估办公室、六安市信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六安市永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00号) |
行政 |
保留 |
否 |
|
机关 |
1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
7450 |
|
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十条 申请取得机动车安全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各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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