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看守所:
根据《金寨县公安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方案》(金公纪委[2018]8号),县局成立专项审计工作组,于2018年7月10日至20日,委托安徽公信会计事务所对金寨县看守所所长仇锐同志2017年度任中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通过查看会计账目、实地清点固定资产等手段,以就地审计方式进行。审计组根据金寨县看守所提供的资料,对涉及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具体审计情况如下:
一、 被审计领导的基本情况
仇锐同志,男,1973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二级警督,2016年10月至今任金寨县看守所所长。
本次审计为仇锐同志2017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二、 被审计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
2016年10月至今,仇锐同志任金寨县看守所所长,负责金寨看守所全面工作。
单位主要情况:金寨县看守所隶属于金寨县公安局,为副科级建制单位,单位现有在职在编民警18人,职工1人,后勤人员4人。看守所占地面积37亩,办公及附属设施面积(含关押场所)12000平方米,设计关押量150人,2017年月平均羁押量101人。
金寨县看守所为金寨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看守所经费单独核算,人员经费列入金寨县公安局统一核算。看守所财务账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代记,看守所民警刘芳芳负责日常公用经费管理、代收代支资金管理,民警陈琛负责超市消费管理。
被审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所工作。
三、座谈会反映情况
金寨县看守所于2018年7月15日,对所长仇锐同志任中经济责任情况召开了座谈会,会上反映情况:仇锐同志任所长期间,能认真执行县局各项制度,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尽职尽责,勇于担当,廉洁自律;任中突出抓班子、带队伍,提高整体战斗力;积极开展精细化管理,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提高;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各项经费保障。
四、单位经济运行情况
2017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2017年度,财政预算收入总额1,523,725.34元,支出总额1,523,725.34元(按账面列示,未对项目进行调整),其中:办公费 66,810.30元、被装购置费13,660.00元、差旅费39,370.00元、电费229,445.00元、辅警工资19,700.00元、公务接待费5,598.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2,605.00元、伙食费128,077.80元、绩效考评工资253,000.00元、劳务费122,121.00元、培训费630.00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575.00元、生活补助313,437.60元、水费48,910.00元、维修(护)费61,036.20元、医疗费106,021.44元、邮电费9,900.00元、专用燃料费12,000.00元、其他费用26,828.00元。
五、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建立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台账,明确了责任人,经现场清理,账实相符。
六、内控管理情况
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有效的执行。
七、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无专职财会人员
看守所账务由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代记,不符合《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财会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第(二)条:看守所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会机构或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二)会计核算方面
一是未对在押人员的费用支出在专门的会计科目核算,无法直观的反映在押人员的费用支出情况;二是同一经济事项在不同会计科目核算,如:被服费分别在“经费支出-被服购置费”和“经费支出-其他费用”会计科目中核算;生活用品分别在“经费支出-其他费用”、“经费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支出”会计科目中核算;在押人员降温费在“经费支出-其他费用”会计科目中核算。不符合《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的规定。
(三)费用支出方面
1.部分支出未取得正式发票
每月购馒头款,报销凭证为收款收据,无发票,如2017年1月1#凭证付购馒头3650(7300个*0.5元),附收款收据1张;每月付水电维修费500元,无正式发票,如2017年4月1#凭证付3月水电维修费500元,报销凭证为领条1张;2017年12月1#凭证付11月绿化维护费500元、12月绿化维护费500元,报销凭证为领条2张;12月1#凭证付11月监区内清洁费600元、11月打扫卫生费600元,附件均为领条;
2.个别报销凭证不合规
2017年12月1#凭证付看守所维修材料费6840元,业务清单内容:胸卡、桌卡、公开栏等;业务清单单位:东艺广告有限公司,发票开具单位:金寨县江勇明窗加工门市部,发票开具单位和业务清单单位不一致。
上述做法不符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的规定。
八、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仇锐同志任所长2017年度任中能较好地履行其职务赋予的经济和管理职权。管理比较规范,财务报销手续比较完备,但存在个别报销凭证不合规等问题。
九、审计建议
(一)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二)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各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和限额,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切实做到原始凭证合规。
(三)加强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提供清晰明了的会计信息。
金寨县公安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