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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01D/202010-0000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内容分类: 部门项目 发文日期: 2020-10-26 10:26:15
发布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10-26 10:26:15
来源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对周俊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文  号: 金驻公纪发〔2020〕29号 词:

关于对周俊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2020-10-26 10:26 来源:金寨县公安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为贯彻落实《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公通字〔2012〕50号),根据市局审计室《2020年度县级公安机关审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要求,经主要领导同意,县局成立专项审计工作组,于2020年10月8日至15日,对金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周俊同志2019年度任中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通过查看会计账目、凭证等手段,以就地审计方式进行。审计组根据金寨县公安局提供的资料,对涉及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具体审计情况如下:

一、被审计领导的基本情况

周俊同志,男,汉族,中共党员,1973年3月出生,现任金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

本次审计为周俊同志2019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

2017年3月至今,周俊同志任金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

单位主要情况:金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成立于1979年12月,1994年12月升格为刑警大队,副科级建制。2002年10月改称刑事警察大队。2008年1月改为刑事侦查大队。2010年12月加挂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2019年度刑侦大队共立案侦办刑事案件472起,刑事拘留114人、行政拘留26人。

三、座谈会反映情况

金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20年10月8日,对金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周俊同志任中经济责任情况召开了座谈会,会上反映情况:周俊同志任大队长期间,能认真执行县局各项制度,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尽职尽责,勇于担当,廉洁自律;任中突出抓班子、带队伍,提高整体战斗力;严打刑事犯罪,扎实做好业务工作。

四、单位经济运行情况

金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实行报账制,按月向县局警务保障室报销。

五、内控管理情况

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到有效的执行。

六、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费用支出审批审核不规范

1、2019年1月20#凭证,其中1月3日至5日,民警出差河南固始办理案件,后附“金寨县公安局因公出差审批单”,未经主要领导签批。

2、2019年2月35#凭证,其中1月6日至2月1日,民警出差去六安办理专案,后附“金寨县公安局因公出差审批单”,未经分管领导签批。

(二)费用支出报销附件不全

1、2019年1月73#凭证,其中后附一张发票内容为印刷品资料的增值税发票,金额600元,未附购货清单。

2、2019年3月54#凭证,其中3月11日民警出差去六安办理案件,后仅附住宿费发票和差旅费报销单,未附出差审批单。

七、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周俊同志任金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期间,2019年度任中能较好地履行其职务赋予的经济和管理职权。管理比较规范,财务报销手续比较完备,但存在个别报销凭证不完善等问题。

八、审计建议

(一)加强经费支出管理。严格各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和限额,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切实做到原始凭证合规、附件齐全、发票与附件一致。

(二)完善差旅费报销手续。严格按照《金寨县公安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出差审批制度,按规定填写《金寨县公安局因公出差审批单》,依次进行审批,出差后按规定填写《金寨县公安局差旅费报销单》,及时予以报销。

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金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作为落实整改主体责任的单位,要按照《安徽省公安机关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皖公通〔2016〕79号)和《金寨县公安局审计整改工作方案》(金驻公纪发〔2020〕15号)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请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连同相关资料书面函告县局审计组。

金寨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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