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姓名 |
案由 |
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文号 |
执行情况 |
1 |
毛某某 |
2021年6月30日13时50分,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安徽省金寨县南溪镇某某村街道吴某某商店,有人赌博,民警接警后,现场查获周某、胡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1130元,查获赌具麻将机一台。 |
罚款五百元整,并收缴提供的赌具麻将机一台和非法所得一百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 |
金公(南)行罚决字〔2021〕626号 |
已执行 |
2 |
陈某某 |
2021年6月29日10时40分19秒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口头报警,我单位赶到现场,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某小区1号楼107铺金寨县某某餐厅法人陈某某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未提前24小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被当场查获。 |
罚款二百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金公(现)行罚决字〔2021〕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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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某某 |
2021年6月13日晚上,吴家店派出所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在吴家店镇某某村执行统一行动任务时,对过路车辆盘查时,一车辆强行冲卡,妨害派出所民警执行职务。我单位赶到现场,经查:陈某某在当晚驾驶五菱面包车强行冲卡。 |
行政拘留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 |
金公(治)行罚决字〔2021〕6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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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叶某某 |
金寨县明辉城某饭店袁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缪某某四人以“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 |
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处决定赌资800元进行收缴,对违法所得50元进行追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
金公(江)行罚决字〔2021〕6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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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詹某某 |
2021年3月22日,金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詹某某等人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多次从河南等地购买冰毒,进行分装加价后贩卖给金寨籍吸毒人员,累计冰毒数量在50克以上。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金公(刑)行罚决字〔2021〕6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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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周某某 |
2021年5月11日11时04分吴家店派出所接匿名报警称,在吴家店镇吴家店村某某组6栋安置房有人赌博。经了解,周某某伙同华某某,游某某、李某某在周某某家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4000元。 |
三日行政拘留,对其赌资(850元)进行收缴的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金公(吴)行罚决字〔2021〕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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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史某某 |
2021年6月23日9时10分,接冯某某来所报警称:6月22日23时许,在双河镇九龙村某某组,有人将其家附近路灯电池板盗走,导致路灯损坏无法照明。我单位赶到现场,经查:2021年6月22日23时20分许,冯某某发现在双河镇九龙村某某组与某某组交界村道路边路灯蓄电池被盗,价值约500余元,现案件在查。 |
行政拘留五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金公(双)行罚决字〔2021〕6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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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史某某 |
2020年6月17日,金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多次从河南等地购买冰毒,进行分装加价后贩卖给金寨籍吸毒人员,累计冰毒数量在50克以上。 |
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六金公(刑)行罚决字〔2021〕6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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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汪某某 |
2021年6月15日14时40分许,汪某某醉酒后到金寨县南溪镇某某村街道廖某家商店买东西时,借故对廖某、江某某进行殴打,致江某某受伤。 |
行政拘留十四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
金公(南)行罚决字〔2021〕6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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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孙某 |
2021年5月16日21时许,在金寨县梅山镇某某酒店内,孙某与妻子顾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孙某手持饮品瓶将液体饮品泼在顾某某的头部和面部。 |
五百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
金公(江)行罚决字〔2021〕6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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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黄某某 |
2021年7月22日12时许,在金寨县某某乡街道余某某家商店地下室一层(内侧房间)内,黄某某、朱某、张某某、刘某某四人以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收缴赌资捌佰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 |
金公(双)行罚决字〔2021〕7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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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储某某 |
2021年7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储某某在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某某小区14栋地下停车库的沃尔沃轿车内吸食冰毒。 |
罚款伍佰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金公(白)行罚决字〔2021〕7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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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汪某某 |
2021年6月20日18时30分许,汪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车由双河敬老院门口往某某省道右转时,与沿某某省道由南溪镇往双河镇方向直行的林某某驾驶的皖N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
行政拘留十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
金公(双)行罚决字〔2021〕7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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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陈某某 |
2021年7月16日15时许,金寨县公安局花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在金寨县花石乡某某路处,查获花石乡某某村某某组居民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执勤民警当即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46mg/100mL,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查询,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证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行政拘留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
六金公(派)行罚决字〔2021〕7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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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石某某 |
2021年8月1日8时许,石某某制作两条横幅并邀集约40名某某小区业主在某某小区售楼部门口以拉横幅的方式反映诉求致使某某小区售楼部无法正常办公。 |
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对其制作的两条横幅予以收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金公(江)行罚决字〔2021〕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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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吴某 |
2021年6月至7月,吴某多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其经营的某某废品收购站收购李某某变卖的有赃物嫌疑的铜线。 |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
金公(现)行罚决字〔2021〕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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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邓某某 |
2021年7月13日上午,邓某某在金寨县某某乡人民政府为民服务中心大楼办公区内大声吵闹、随意扔办公区物品、辱骂沙河乡政府工作人员,扰乱了某某乡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办公秩序。 |
行政拘留九日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金公(斑)行罚决字〔2021〕7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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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胡某某 |
2021年6月21日22时许,廖某某到金寨县南溪镇吴湾村某某组胡某某家就挖路占路问题与其家人理论时,双方发生口角后胡某某与廖某某互殴,致廖某某受伤。 |
行政拘留五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金公(南)行罚决字〔2021〕7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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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孟某某 |
2021年7月31日凌晨,金寨县江店新城区中央城五星街某某手机店被盗。经调查发现,2021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伙同李某某、孟某某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某某手机店内实施盗窃,店内放置的16部手机(vivo手机13部,华为S7手机3部)及4000余元现金被盗,涉案金额约3万元。 |
行政拘留十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六金公(刑)行罚决字〔2021〕7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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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汪某某 |
2021年5月22日20时许,在金寨县麻埠镇响某某路附近,王某某散步时遇到单位领导汪某某、徐某某酒后散步,汪某某以谈话为由将王某某喊住,随即双方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相互厮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金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王某某其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
罚款五百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金公(麻)行罚决字〔2021〕7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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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杨某某 |
2021年8月23日12时许,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梅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对金寨县梅山镇某某大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某某大酒店在一楼大厅安排7桌(每桌10人)客人就餐,某某大酒店法人代表是杨某某,其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的相关通知要求。 |
罚款二百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金公(江)行罚决字〔2021〕8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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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司某 |
2021年8月30日3时许,司某伙同夏某、李某某、乐某某三人在金寨县新城区某某广场某某体验店以蹬踹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商店实施盗窃,共计被盗18部手机和5部平板电脑以及收银台里的部分现金,合计金额6万余元。 |
行政拘留十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金公(刑)行罚决字〔2021〕819号 |
不执行 |
23 |
金某某 |
2021年8月29日15时许,金某某无有效机动车证件驾驶宗申牌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金寨县花石乡某某路段被花石派出所民警查获。 |
行政拘留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 |
六金公(派)行罚决字〔2021〕8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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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王某 |
2021年9月1日0时15分,王某伙同闵某某在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某某酒店门将一辆白色的奔驰牌汽车车门拉开,随后王某与闵某某先后进入车中,将车内的2300元现金及两包软中华香烟盗取,其中王某分得现金1200元,软中华香烟一包。 |
行政拘留十三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四项、第二十一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金公(现)行罚决字〔2021〕821号 |
不执行 |
25 |
周某某 |
2021年8月5日8时许,周某某与同村胡某某在金寨县古碑镇某某村某某组因琐事发纠纷,后周某某持木板对胡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胡某某腿部受伤。 |
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
金公(古)行罚决字〔2021〕8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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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汪某 |
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汪某多次在安徽省金寨县沙河乡某某村邓某家中与邓某、蒋某某、曾某某等人以打麻将方式赌博,四人赌资达到2000元以上。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 |
金公(派)行罚决字〔2021〕8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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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陈某某 |
2021年8月11日23时许,陈某某与潘某某因感情发生纠纷,在金寨县梅山镇天堂寨路某某路段至映山红大道某某路段,陈某某使用驾驶车辆撞击、用石头砸的方式将潘某某的一辆号牌为皖NXXXXX汽车前引擎盖、前挡风玻璃、机顶盖、后保险杠、后尾灯、后排气管损坏,经金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潘某某的江铃骐铃牌汽车被毁损失价格为2920元,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向潘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
行政拘留六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金公(江)行罚决字〔2021〕8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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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张某某 |
2021年8月10日15时许,在金寨县吴家店镇吴畈村某某组,张某某酒后为表示不满,用斧头将存放在厕所门口用于维修公厕的7根塑料水管砸坏,造成7根水管损毁共计840元整。 |
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对其作案斧头进行收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金公(吴)行罚决字〔2021〕8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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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伍某某 |
2021年8月31日9时许,江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某大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伍某某,在登记8410房间的客人信息,未按规定登记8410房间的住宿旅客信息。 |
罚款二百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金公(江)行罚决字〔2021〕8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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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詹某某 |
2021年8月26日,詹某某和彭某、尤某某在河南省固始县回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的路上彭某驾驶的牌号为皖NXXXXX的汽车内吸食冰毒,经对詹某某的尿液吸毒检测为阳性。 |
行政拘留十五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金公(刑)行罚决字〔2021〕8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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