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7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中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安徽省沿淮行蓄洪区等其他洼地近期治理工程是国务院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史河安徽段防洪治理工程已纳入国家《“十四五”解决水利防洪排涝薄弱环节实施方案》。
二、重要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的需要。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史河安徽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停止新增建设项目并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679号的具体体现。同时,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障工程占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史河安徽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范围为停止新增建设项目并控制人口迁入区域(以下简称“控制区”)。控制区涉及我县的有:金寨县梅山镇红石社区、江店社区、龙岗社区、司楼社区、郑岭社区、小南京村、红源社区、青山社区、红村社区、潭湾社区、新河社区。
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附图形式另行张贴。
(二)在控制区具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三)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的正常调动,夫妻投靠及未成年子女随迁或者投靠,退出现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外,禁止向控制区迁入人口。控制区婴儿出生入户不受限制。
(四)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制止违反规定在控制区进行基本建设和迁入人口的行为。
(五)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控制区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核定,经移民户主、迁建单位签字认可、公示后建档建卡,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村、社区要加大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史河安徽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停止新增建设项目并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的宣传力度,组织干部进涉及区域内的村、社区开展宣传,粘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史河安徽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停止新增建设项目并控制人口迁入的通告》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准确解读相关政策;把工程建设的利弊分析清楚,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二)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建设控制区占地范围内的人口迁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史河安徽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建设项目,为其创造良好建设环境。广大干部群众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确保该建设项目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