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全县公安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安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全县公安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全县公安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全县公安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全县公安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六条 全县公安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全县公安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 全县公安机关拟公开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九条 全县公安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 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