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上级公安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公安机关及民警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纪委负责对全县公安机关及民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全县公安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局纪委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局纪委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金寨县公安局有关业务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金寨县公安局申诉、举报(金寨县公安局举报电话:2702099)。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