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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01D/202310-00005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3-10-06 16:16:50
发布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10-05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10-06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金寨县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  号: 词: 依申请公开

金寨县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3-10-06 16:16 作者:金寨县公安局 来源:金寨县公安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受理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办公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金梧桐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564-7051055;
    邮政编码:237300

    三、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页申请。申请人请登录金寨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专题填写电子版《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直接提交我局。
    2.信函。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金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股”,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金梧桐政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邮政编码:237300
    3.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三)申请注意事项
    1.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或其他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我局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局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我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答复时限
    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我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我局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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