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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01D/202402-0005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内容分类: 其它文件 发文日期: 2024-02-23 15:01:58
发布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其他文件】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文  号: 词:

【其他文件】金寨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2024-02-23 15:01 来源:金寨县公安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层级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不当、不作为或乱作为,依法向受理机关提出的投诉或举报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主体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为局督察部门。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一)对行政执法部门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办理事项故意推诿、拖延或刁难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出示无效证件或出示未经备案的其它执法证件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执法、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举报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 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

() 有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和依据;

() 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五条  投诉人的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

() 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 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

() 投诉事项已由信访或者监察部门受理的。

第六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对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投诉举报。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七条  受理机关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需转办相关部门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对投诉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

第十一条  办结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投诉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案件确认为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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