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公安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举报:
(一)认为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公安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更正,公安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更正,公安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更正,公安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公安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
第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公安机关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公安机关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公安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人对举报不予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申请复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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