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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01D/202410-0001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内容分类: 主动回应 发文日期: 2024-10-24 09:41: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10-24 09:41: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公安局关于征集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文  号: 词:

金寨县公安局关于征集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2024-10-24 09:41 来源:金寨县公安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肉制品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肉制品犯罪,金寨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征集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现将线索征集范围、受理方式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二)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流入市场的。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未经定点从事屠宰活动的。
    (四)屠宰厂(场)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只收费不检验”致使不合格肉类产品流入市场的。
    (五)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和病死畜禽,不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不可食用畜禽产品的。
    (六)屠宰厂(场)及其他单位、个人对各种肉类产品采取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七)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致使不合格肉类产品流入市场的。
    (八)生产肉类产品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的。
      二、线索举报注意事项
      举报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时请尽可能提供详细的时间、地点、违法犯罪事实材料。公安机关依法对举报人的身份予以严格保密,对于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方警官18860497610   胡警官 18860497286

      来信地址:金寨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红军大道46号)


金寨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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