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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01D/202410-0002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内容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 2024-10-01 10:01:35
发布机构: 金寨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4-10-01 10:01:35
来源单位: 金寨县公安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预警信息】关于对我县临时备案号牌电动自行车延长临时通行期管理措施的通告
文  号: 词:

【预警信息】关于对我县临时备案号牌电动自行车延长临时通行期管理措施的通告

2024-10-01 10:01 来源:金寨县公安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2021年7月我县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及临时备案号牌核发工作。对于已出售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期管理,予以办理临时备案号牌,设置过渡期三年,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现临时通行期即将届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决定对目前在用的临时备案号牌电动自行车延长临时通行期进行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范围: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二、延长临时通行期限: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三、临时通行期内,对已悬挂临时备案号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延长通行期内允许上路通行,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期延期届满后,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申请登记上牌。通过线上关注“六安公安交警微发布”,点击菜单栏中“网上车管”,点击“登记申领”进入后,按提示办理。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四、骑行时,骑乘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五、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六、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中如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作出新的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金寨县公安局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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