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皖民管字〔2018〕11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以本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慈善类组织。以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活动领域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优抚等,如邻里互助会、福利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
(二)社会事务类组织。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等;
(三)社区服务类组织。如校外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社区服务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四)文化体育类组织。如书画社、曲艺社、舞狮队、龙舟队、花灯社、艺术团、体育协会等。
(五)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社区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规模较大但尚未达到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本办法进行备案。规模较小、组织松散,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其日常活动的管理。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应当坚持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工作,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由“县(区)名称+街道(乡镇)/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县(区)名称+街道(乡镇)/社区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负责人和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社区社会团体会员不少于5名;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有活动经费来源;
(六)其他开展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应经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同意,由发起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六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及活动经费来源证明;
(四)社区社会组织成员花名册;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有关部门的前置许可证;
(六)备案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备案:
(一)拟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备案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
(五)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或举办者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备案材料一式三份;
(二)村(居)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同意备案的,颁发《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办公地点、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等。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实行统一编码。编码由14位数字组成,
第1-9位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代码,第10-11位为简化的备案年份为2位数,第12-14位为备案序号。如:金安区中市街道小南海社区XX协会,其编码应为:34150200122XXX号。
第十二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截止15日前到原备案机关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30日未提出申请的,撤销其备案资格,不得再以社区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
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时,社区社会组织需提供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章程、办公地点、活动区域、业务范围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六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审核后,到乡镇(街道)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决定终止的,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15日内填写《六安市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审核后,到乡镇(街道)进行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法定登记条件时,应当及时到县(区)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
(二)对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执法检查;
(三)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制定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村(居)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初审与报批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工作;
(三)指导、组织、协调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活动;
(四)对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上报备案登记管理机关;
(五)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3日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未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明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备案证明失效不申请换发新证明的;
(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
的捐赠、资助的;
(六)拒不接受备案机关及有关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管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工作的;
(七)在开展活动中,活动内容、行为不健康或带有迷信色彩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村(居)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年检。
第二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当按照章程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细则。
第二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财物和资金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终止后,其剩余的财物和资金应在备案机关的指导下,用于其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于每月30日前对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及撤销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花名册报送县(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六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民管〔2019〕37号)废止。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附件:
1.六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六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
3.六安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
4.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5.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
附件1
六安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XXX
备案证号:
组织类别: XXX
备案日期:
六安市民政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