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民政局报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县民政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县民政局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第三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
第四条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订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县司法局审查后,呈送县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县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不予办理。
第五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县民政局政务公开网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