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公开该政务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不同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