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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285/202303-0005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3-03-18 10:01:04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3-18 10:01:04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民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023-03-18 10:01 来源:金寨县民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证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各部门政务公开经办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党组负责本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

(二)作出与政务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应予公开而不主动公开的;

(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不履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按规定回复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保存不完整造成有关政府信息损坏、丢失的;

(十一)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二)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

(十三)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检查或对举报、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四)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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