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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285/201510-0000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5-10-14 10:10:14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5-10-09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民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5年10月9日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059538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  号: 金政〔2015〕47号 词: 养老机构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寨县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5-10-14 10:10 作者:金寨县民政局 来源:金寨县民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2015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15109

 

金寨县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

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全县养老服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和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支持、激励、引导、服务的原则,鼓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独资、合资、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全县养老机构床位不低于每千名老人45张,其中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全面提升我县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扶持政策

在本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等服务,并领取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规划立项

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服务需求提高的实际情况,编制《金寨县健康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布局。对符合《金寨县健康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社会力量兴办新建养老机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予以优先审批。

(二)供地政策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国土资源部门采取租赁为主的方式供地,免征10年租赁费用。规划部门按照养老机构类型,将有关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3.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利用原建筑物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征求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利害相关人意见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并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的用途和期限。

(三)税费优惠

1.民政部门认定的养老机构,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辆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通过慈善组织等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3.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按标准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免交排污费新建和扩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不含食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其他培训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

(四)经费补助

1.床位建设补助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登记的社会新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租用用房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床位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入住,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床位运营补助。接受本县户籍失能失智老人的,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200%。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助。

3.贷款担保贴息。社会养老机构贷款可由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补助。

4.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按照技师、高级、中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补贴。

5.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各项社会保险,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县财政按1/2的比例进行补助。

(五)培训用工

1.培训补助。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养老服务相关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助。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新录用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助。把农村护理员(助老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增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

2.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补助。对本县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录用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我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企业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补助。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或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符合条件的,可按我县就业见习训练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奖励。

(六)金融扶持

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对金寨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农村求职登记人员,在创办养老服务机构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时,凭注册地在金寨县的工商营业执照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担保条件、贴息办法按照县人社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改进信贷担保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七)养医结合

1.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50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设置独立的医疗机构。

2.养老机构内设独立医疗机构在取得设置批准和执业许可后,可享受县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相关优惠政策,可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医保定点范围。

3.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医、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注册、职称评定、技术准入、推荐评优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八)引资奖励

1.对投资和捐赠资助社会养老机构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部门视其贡献,报县政府给予嘉奖,授予敬老助老模范等荣誉称号。

2.对中介人引荐资金投资和捐赠资助社会养老机构的,按实际投资和捐赠款物,县政府按照本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四、规范审批和收费管理

(一)依法登记

社会办养老机构由举办人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的设立条件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符合条件的,向民政部门申请许可发证。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民办非企业申请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或运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民办非企业或社区服务业登记。

(二)场所设置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等要求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养老机构的室内单张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三)收费管理

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可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自主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要从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统筹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基本建设。发改、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建设和规划部门要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报销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行业准入和依法执业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二)加强监管机制

1.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逐步引入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行业协会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资质评估,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对违规运营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加强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定期检查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对未达标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各类养老机构严禁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3.加强对养老机构用房和用地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的用房用地标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违规建设的养老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规划部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养老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设施土地资产的,如土地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事业发展如土地通过招拍挂取得,按照招拍挂文件或出让合同的规定处理。对将土地违规用于非养老服务等行为,应依法查处,直至撤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并由县政府收回土地。

4.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为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积极探索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鼓励扶持城乡社区、福利服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购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鼓励各级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化力量进行运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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