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网上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县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按时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 2.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县民政局 | 其他权力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审查责任:承办人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转报责任: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转报,不同意的,将理由书面送服务窗口,由窗口告知申请人;同意的,转报上一级审批机关。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以上责任事项的责任主体均为社会事务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由县纪委监委派驻民政局纪检监察组负责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