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5285/202402-0004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发文日期: 2024-02-27 17:10:38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2-27 17:10:38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民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民政局内部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民政局内部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24-02-27 17:10 来源:金寨县民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防止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如实、全面记录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七)其他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从严追究授意领导干部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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