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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285/202502-00066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5-02-14 08:48:25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2-14 08:48:25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民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5-02-14 08:48 来源:金寨县民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县民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金寨县交通运输局大楼4楼;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0564-7062026;传真号码:0564-7062026;邮政编码:237300。

第八条 申请与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网站上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金寨县民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民政局接收后办理。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民政局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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