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局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拟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的领导下,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务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八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认为需要公示的政府信息,可以征求各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各部门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经本部门领导保密审查后提交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