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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285/202511-00037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 2025-11-28 16:35:11
发布机构: 金寨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5-11-28 16:35:11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民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民政部发布三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文  号: 词:

民政部发布三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5-11-28 16:35 来源:金寨县民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民政部官网发布了三项关乎民生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殡葬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划出了清晰明确的安全“红线”,一起来看看吧。


01

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有效排查和消除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殡葬服务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

(二)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三)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

(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经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五)火化间未装可燃气体报警、燃气紧急切断、消防灭火等装置;

(六)燃料库与火化间防火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条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器材;

(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火化机、殡仪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遗物祭品焚烧设备等殡葬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 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驾驶车型资格的人员担任殡仪车驾驶员。

第七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祭扫高峰期未采取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或者未设置疏导通道;

(五)未按规定焚烧祭祀用品或者易燃祭祀用品随意堆放的;

(六)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

第八条相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研判。

第十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02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第五条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

(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

(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

(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03

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准确科学判定、及时消除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的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直接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条 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安全管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

(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三)日常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的;

(三)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的。

第五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救助管理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的;

(二)经危险房屋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

(三)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四)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未配备安全检查门或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备,公共区域及观察室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七)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

(八)未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合格手续;

(九)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条 救助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的、未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未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予以整改的;

(二)需要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三)使用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的;

(四)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的;

(五)受助人员寝室、活动室的外窗未设置逃生窗导致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六)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传染病的,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或联系急救机构救治、诊断的;

(七)托养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八)其他可能严重危害机构内受助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来源: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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