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6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6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6〕5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721元/人/月。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分档定额方式发放,标准分别为:745元/人/月、540元/人/月、390元/人/月。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779元/人/月。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分档定额方式发放,标准分别为:875元/人/月、695元/人/月、515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938元/人/月;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1184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735元/人/月、420元/人/月、63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保持2500元/人/月(含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半护理、全自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保持938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630元/人/月、84元/人/月。
三、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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